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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丁○○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嘉義縣六腳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記載調解內容略以:兩造就坐落嘉義縣六腳鄉○○○段三義小段220 —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範圍有爭議,如經測量結果,該爭議處確實屬於被告所有(即屬於系爭土地之一部分),則原告同意於一星期內將自來水管線遷移,並將種植之農作物移除且無權再行使任何處分權等語。
是本件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該爭議處之價值計算。
而查該爭議處之面積約為5 坪(折合約16.53 平方公尺)乙節,業據原告陳明在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700 元,亦有登記謄本附卷可按。
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571元【計算式:700×16.53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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