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補,262,2009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乙○○
之1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