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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叁仟捌佰玖拾伍元,暨如附表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原告起訴時,設籍於嘉義市○區○○街40號,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書於民國98年3月16日寄存於公園派出所,亦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則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書合法送達被告後,被告始於98年4月28日將戶籍遷移至高雄縣大寮鄉○○村○○路46之7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惟此對於本件已合法送達一情,要無影響,則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7日起,陸續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東企銀)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貸款額度及條件分別為:㈠新台幣(下同)3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10月7日起至99年10月7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利率7.99%固定計算,自95年4月7日起,改按年利率11.99%固定計息,並以每月為1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12月27日起至99年12月27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利率7.99%固定計算,自95年6月27日起,改按年利率11.99%固定計息,並以每月為1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12月27日起至96年12月27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利率18.15%固定計算,以每月為1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行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分別清償至95年5月10日、95年5月11日、95年5月4日,其後即未再清償,依約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案經臺東企銀讓與債權予原告,並公告通知被告,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讓售案件帳卡及登報公告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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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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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本 金 ├───────────────┬────┤ │
│號│(新台幣)│ 起 迄 日 │ 利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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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6,415元 │自9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1.99% │自9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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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1,749元 │自95年5月12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 7.99% │自9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自97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11.99%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3 │85,731元 │自9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18.15% │自9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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