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江南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羅振宏律師即李志揚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