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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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