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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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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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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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慧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1月30日 │200,000元 │UA0000000 │ │
│ │ │限公司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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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佳生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 │96年11月30日 │300,000元 │FA0000000 │ │
├──┼─────────┼─────────┼───────────┼────────┼────────┼──┤
│003 │亨澤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6年11月30日 │400,000元 │AU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民雄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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