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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依聲請人所提出養子女乙○○之戶籍資料,係設籍於新竹市○區○○里○○鄰○○路1050巷322號五樓,故依首揭非訟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之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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