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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遊鐵高空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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