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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下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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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地│面積(平│權利範│備考│
│ ├───┬────┬────┬───┤ │方公尺)│圍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 │ │ │
├─┼───┼────┼────┼───┼─┼────┼───┼──┤
│1 │嘉義縣│太保市 ○○○○段│410-3 │建│79 │全部 │ │
└─┴───┴────┴────┴───┴─┴────┴───┴──┘
附表二:
┌─┬──────┬─────┬───┬─────┬────┬──┐
│編│ 建號 │ 建物門牌 │建築式│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備考│
│ │ ├─────┤樣主要│平方公尺) │ │ │
│ │ │ 基地坐落 │建築材│ │ │ │
│ │ │ │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 │ │ │
├─┼──────┼─────┼───┼─────┼────┼──┤
│1 │嘉義縣太保市│嘉義縣太保│3層樓 │1層:58.83│全部 │ │
│ │東勢寮段93建│市東勢里7 │鋼筋混│2層:58.83│ │ │
│ │號 │鄰東勢寮65│凝土加│3層:46.97│ │ │
│ │ │-2號 │強磚造│ │ │ │
│ │ ├─────┤住家用│合計: │ │ │
│ │ │嘉義縣太保│ │164.63 │ │ │
│ │ │市○○○段│ │ │ │ │
│ │ │410-3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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