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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林紘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債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4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債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債券。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債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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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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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 │債 券 號 碼 │債 券 │張數│息票│期 別 │
│號│ │ │面 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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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慶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20,000│ 2 │ 4 │91-1-1│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2│慶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20,000│ 2 │ 4 │91-1-1│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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