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司促,13207,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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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20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聲請前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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