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司促,13948,2010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9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茂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茂洋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97年2月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