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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羅石梗
相 對 人 顏瑞成(即陳坤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坤榮於民國93年5 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5月19日起至123 年5月19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陳坤榮於93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 年5 月24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
詎債務人自98年6 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074,499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
而債務人陳坤榮於98年7 月27日死亡,其各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因遺產無人繼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顏瑞成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已確定在案。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交易明細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除戶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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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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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巷口│ │155-6 │田│2,134.00 │全部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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