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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李萍妃
相 對 人 王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志韋於民國94年8 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8月30日起至134 年8月30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陳志韋於95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585,054元,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
詎債務人自99年8 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13,373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
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5年12月2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一件、建物登記謄本二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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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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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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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北社尾│ │712-1 │建│4,595.00 │10000分之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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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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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 │ │ │ │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 │ │ │建築式樣├──┬──┬──┬──┬──┬─┼───┬─┬─┤權利│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第 │夾 │ │ │ │合│主要建│面│面│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五 │ │ │ │ │ │築材料│ │積│ │ │
│ 號 │ 號 │ │ │房屋層數│ │ │ │ │ │ │及用途│ │單│範圍│ │
│ │ │ │ │ │層 │層 │ │ │ │計│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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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81│嘉義市友│嘉義市北│住家用鋼│51.4│17.5│ │ │ │69│陽台 │8.│平│全部│ │
│ │ │愛路488 │社尾段71│筋混凝土│8 │7 │ │ │ │.0│ │13│方│ │ │
│ │ │號五樓之│2-1地號 │造12層樓│ │ │ │ │ │5 │ │ │公│ │ │
│ │ │3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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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北社尾段2329建號、402.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0, │
│ 北社尾段2337建號、7,352.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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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
├──┬──┬────┬────┬────┬────────────────┬───────┬───┬──┤
│ 編 │ 建 │ │ │ │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 │ │ │建築式樣├──┬──┬──┬──┬──┬─┼───┬─┬─┤ 權利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第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 │ │材 料 及│一 │ │ │ │ │ │築材料│ │積│ 範圍 │備考│
│ 號 │ 號 │ │ │房屋層數│ │ │ │ │ │ │及用途│ │單│ │ │
│ │ │ │ │ │層 │ │ │ │ │計│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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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326│嘉義市友│嘉義市北│警衛室鋼│47.4│ │ │ │ │47│陽台 │7.│平│10000 │ │
│ │ │愛路486 │社尾段71│筋混凝土│9 │ │ │ │ │.4│ │23│方│分之27│ │
│ │ │號 │2-1地號 │造12層樓│ │ │ │ │ │9 │ │ │公│ │ │
│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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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北社尾段2337建號、7,352.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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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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