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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溫驥芸
相 對 人 蘇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原名稱為「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再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92年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蘇淑敏於84年8 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8月9日起至183 年8月9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84年8 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4 年8月24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
詎相對人自99年8 月24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上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60,827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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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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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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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湖內│ │376 │建│1433 │10000分之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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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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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三 │ │ │ │合 │主要建│ 面 │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積│ │ 備 考 │
│ │ │ │ │材 料 及│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計 │及用途│ 積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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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45│嘉義市湖│嘉義市湖│住家用鋼│64.8│ │ │ │64.8│陽台,│陽台:│平│全部│共有部分:湖內段│
│ │ │子內71之│內段376 │筋混凝土│9 │ │ │ │9 │花台 │8.28;│方│ │1254建號,2353.5│
│ │ │53號3樓1│地號 │造12層 │ │ │ │ │ │ │花台:│公│ │2 平方公尺,權利│
│ │ │ │ │ │ │ │ │ │ │ │1.76 │尺│ │範圍10000分之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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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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