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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張峻源
相 對 人 鄭玄豐即毛聖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管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毛聖暉於民國95年3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25年3月20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毛聖暉於民國98年12月26日死亡,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22號裁定指定相對人鄭玄豐為毛聖暉之遺產管理人。
茲因(一)債務人毛聖暉於民國95年3月24日邀同第三人姚心雅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10年3月24日。
(二)債務人毛聖暉於民國95年3月24日邀同第三人姚心雅為一般保證人,與聲請人訂借以800,000元為借款額度,得分筆循環透用,循環透用期限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24日止,並均約定如債務人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於民國98年12月26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合計2,129,11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融資契約解約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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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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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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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水上鄉 │三和│ │226 │建│79.92 │全部 │所有權人:毛│
│ │ │ │ │ │ │ │ │ │聖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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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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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第 │第 │第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三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99 │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家用鋼│44.2│44.2│44.2│ │ │ │ │13│陽台8.│ │平│全部│所有│
│ │ │上鄉三和│上鄉三和│筋混凝土│9 │9 │9 │ │ │ │ │2.│72、電│ │方│ │權人│
│ │ │村頂寮28│段226地 │造3層 │ │ │ │ │ │ │ │87│梯樓梯│ │公│ │:毛│
│ │ │之70號 │號 │ │ │ │ │ │ │ │ │ │間6.57│ │尺│ │聖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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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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