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司養聲,87,2010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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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五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甲○○○(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母,茲因被收養人之養母已於民國84年6月5日死亡過世,現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等語,並檢附聲請人戶籍謄本及收養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乙○○與收養人甲○○○、林金坤有收養關係,而養母甲○○○於民國84年6 月5 日去世,而養父林金坤與聲請人乙○○於99年8月9日單方終止收養,業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及收養人甲○○○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又依聲請人到庭陳述:生母陳林阿尾與養父林金坤為姊弟,當初會被收養是因為養父母沒有子女,但後續生了一男一女,被收養人出來工作後就比較少回去也很少跟養父母連絡,現在辦理終止收養是想回歸本生家庭,且養父也同意等語(見本院99年10月28日訊問筆錄),可知養母已過世多年,且被收養人與養父已終止收養,而聲請人辦理終止收養之目的係為回歸本生家庭,動機並非不良,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難認有顯失公平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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