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婚,98,201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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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98號
被 告 劉秀英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慶助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0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及反訴。
查本件關於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
另關於第二審提起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
合計共9,0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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