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何家恩
法定代理人 劉瑋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漢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