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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丑○○
辛○○
庚○○
己○
許婌雲
陳玉珍
乙○○
子○○
甲○○
丙○○
壬○○
癸○○
戊○○
陳碧春
陳碧雪
蔡陳碧雲
陳衛君
陳坤昌
陳金泳
陳丁財
陳文龍
陳榮杉
陳德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甲○○、丙○○、壬○○、陳艶秋應各賠償聲請人叁仟肆佰貳拾肆元,相對人辛○○、庚○○應各賠償聲請人壹仟貳佰捌拾肆元,相對人乙○○、子○○、戊○○應各賠償聲請人捌佰伍拾伍元,相對人陳玉珍、許婌雲應各賠償聲請人壹仟壹佰玖拾壹元,相對人陳榮杉、陳德憲應各賠償聲請人壹仟柒佰壹拾貳元,相對人癸○○應賠償聲請人伍仟壹佰叁拾陸元,相對人己○應賠償聲請人肆仟肆佰陸拾陸元,相對人陳碧春、陳碧雪、蔡陳碧雲、陳衛君、陳坤昌、陳金泳、陳丁財、陳文龍應連帶賠償聲請人叁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調字第40號事件受理,嗣因調解不成立,改依99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壬○○、陳艶秋各負擔12分之1,相對人辛○○、庚○○各負擔32分之1,乙○○、子○○、戊○○各負擔48分之1,相對人陳玉珍、許婌雲各負擔69分之2,相對人陳榮杉、陳德憲各負擔24分之1,相對人癸○○負擔8分之1,相對人己○負擔3450分之375,相對人陳碧春、陳碧雪、蔡陳碧雲、陳衛君、陳坤昌、陳金泳、陳丁財、陳文龍連帶負擔12分之1而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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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99年度聲字第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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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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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 7,710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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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 29,6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地籍圖謄本費 │ 1,320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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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費 │ 1,9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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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費 │ 19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送達郵費 │ 365元│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41,085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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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應負擔費用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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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 有 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就聲請人所支出訴│
│ │ 姓 名 │ │訟費用額各應負擔│
│ │ │ │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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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丁○○ │1/12 │3,4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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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 │1/12 │3,4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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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丙○○ │1/12 │3,4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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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壬○○ │1/12 │3,4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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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艶秋 │1/12 │3,4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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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癸○○ │1/8 │5,1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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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榮杉 │1/24 │1,7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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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德憲 │1/24 │1,7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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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辛○○ │1/32 │1,2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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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庚○○ │1/32 │1,2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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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乙○○ │1/48 │855元 │
├──┼────┼──────────┼────────┤
│ 12 │子○○ │1/48 │855元 │
├──┼────┼──────────┼────────┤
│ 13 │戊○○ │1/48 │855元 │
├──┼────┼──────────┼────────┤
│ 14 │陳玉珍 │2/69 │1,1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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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許婌雲 │2/69 │1,1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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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己○ │375/3450 │4,4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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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碧春、│連帶負擔1/12 │連帶負擔3,424元 │
│ │陳碧雪、│ │ │
│ │蔡陳碧雲│ │ │
│ │、陳衛君│ │ │
│ │、陳坤昌│ │ │
│ │、陳金泳│ │ │
│ │、陳丁財│ │ │
│ │、陳文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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