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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嘉義縣梅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文堂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8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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