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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潘春雄
潘張月女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鈺峰保溫工程行即林秀蓮
被 告 新業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麟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30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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