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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工保險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勞工保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邱國川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18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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