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訴,312,20120214,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 告 黃明月
訴訟代理人 郭益芳
鍾方揮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林富妙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素芬
薛雨政
被 告 吳福山
吳福志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燦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鴻瑋
巷12之1號3樓
被 告 吳福樹
吳福堂
弄2號3樓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福棟
被 告 彭信倡
吳石榮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簡滿足
被 告 吳燦明
之9
吳燦仁
訴訟代理人 劉美玲
6之3號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麗卿
被 告 吳明能
吳光興(即吳俊鏞之繼承人)
弄16號4樓
吳光敏(即吳俊鏞之繼承人)
弄16號2樓
吳光超(即吳俊鏞之繼承人)
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春鶴
吳振林
吳聰和
吳克修
4號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富綿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即被
繼承人吳鴻健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訴訟代理人 丁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附圖三(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複丈成果圖)共有權人吳克興、吳克敏、吳克超」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三(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複丈成果圖)共有權人吳光興、吳光敏、吳光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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