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訴,337,20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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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 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427條之1定有明文。

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此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於被告所有坐落嘉義縣布袋鎮○○○段鹿安小段843 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事件,係屬於財產權之訴訟,又依原告主張對上開土地有通行權之範圍為28.56平方公尺,依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新台幣25,704元,顯未逾新台幣50萬元,是本件應為簡易事件。

三、惟本院將本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且當事人已為言詞辯論,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一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裁定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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