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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7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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