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A女
兼法定代理 A男
人
兼法定代理 B女
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黃和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12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12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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