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9,重國,1,201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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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迪文
吳迪樺
吳千鳴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迪蕾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瑞玲
之1
呂超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市政府消防局、蔡慶志、盧政慶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伍萬零玖拾貳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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