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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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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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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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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佳強興業有限公司 │ 安泰銀行嘉義分行 │ 99年4月5日 │ 441,270元 │ AS0000000 │ │
│ │林煥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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