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韋俊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
│ 1 │韋俊男 │花旗(臺灣)│99年4月5日 │22,700元 │0000000 │
│ │ │商業銀行嘉│ │ │ │
│ │ │義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