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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朴秩字第8號
被移送人 黃秀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以嘉朴警偵字第10000175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秀微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黃秀微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0月24至100年11月17日。
(二)地點:嘉義縣朴子市小槺榔82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續撥打由被害人余美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時間均於深夜且於電話接通後均未出聲,藉以滋擾余美香。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有以其使用之上述電話,於深夜時撥打未出聲之電話與被害人余美香。
(二)被害人余美香於警訊時之指述。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受話通話明細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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