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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嘉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林建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6月25日嘉水警偵字第10100099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中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6月21日13時30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太保市○○里○○道路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建中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調查筆錄1份、照片2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個別資料查詢詳細表1件可證。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1個為被移送人林建中所有,且為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無訛,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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