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102,嘉秩易,1,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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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嘉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處罰人 柯德宜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2年10月28日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以102年11月27日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德宜易以拘留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2年10月28日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102年10月28日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1,500元,被處罰人於102年11月2日收受該處分書未聲明異議,而於102年11月7日確定,移送機關並於102年11月8日以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執行通知書通知被處罰人於收受該執行通知書起10日內繳納上開罰鍰1,500元,被處罰人亦於102年11月9日收受該通知書等事實,有上開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被處罰人迄未依限如期繳納罰鍰,核其情節,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之要件相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被處罰人應繳罰鍰1,500元既未完納,經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其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1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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