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一、事實:被移送人吳振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一)時間:民國103年10月31日21時15分許。
- (二)地點:嘉義縣朴子市大葛里集會所旁產業道路。
- (三)行為: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
-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 (一)被移送人吳振豪於警訊時之自白。
- (二)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空盒1個、塑膠袋2只(內含
- (三)查獲照片4幀。
-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
-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空盒1個、塑膠袋2只(內含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朴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被移送人 吳振豪
上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以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豪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空盒壹個、塑膠袋貳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及使用過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壹條,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吳振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0月31日21時15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朴子市大葛里集會所旁產業道路。
(三)行為: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振豪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空盒1個、塑膠袋2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及使用過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條。
(三)查獲照片4 幀。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空盒1個、塑膠袋2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及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條,為被移送人吳振豪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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