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103,朴秩,6,2014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朴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被移送人 吳振豪
上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以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豪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空盒壹個、塑膠袋貳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及使用過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壹條,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吳振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0月31日21時15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朴子市大葛里集會所旁產業道路。

(三)行為: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振豪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空盒1個、塑膠袋2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及使用過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條。

(三)查獲照片4 幀。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空盒1個、塑膠袋2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及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條,為被移送人吳振豪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