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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朴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被移送人 陳右笙
上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以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右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塑膠袋壹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陳右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1月3日11時30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朴子市○○里○○○路000號6樓之40。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右笙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周玉萍之證言。 (三) 扣案之塑膠袋1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
(四)查獲照片2張。
(五)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扣案之塑膠袋1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為被移送人陳右笙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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