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104,朴秩易,3,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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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朴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
被移送人 蔡俊保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朴秩字第2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無抵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

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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