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105,嘉秩,30,2016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嘉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鮑如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8月10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500091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鮑如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年8月5日18時31分許。

㈡地點:嘉義市○區○○里○○路000號前。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吸食所用塑膠袋及強力膠劑照片1張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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