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105,嘉秩易,2,201608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嘉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甘炎民
被移送人 高慧筠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105年度嘉秩易字第2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移送人「高慧荺」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慧筠」。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另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被移送人「高慧荺」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慧筠」,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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