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106,嘉秩,14,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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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嘉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
被移送人 黃義典
上列被移送人黃義典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9月18日嘉水警偵字第10600201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義典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渣)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黃義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9月10日凌晨3時許。

㈡、地點:嘉義縣○○鄉○○村○○○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黃義典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塑膠袋1 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殘渣)。

㈢、查獲時之照片2張。

㈣、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扣案之塑膠袋1 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為被移送人黃義典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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