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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嘉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胡永傑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嘉水警偵字第10600112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永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6年5月22日17時40分許。
2、地點:嘉義縣○○鄉○○村○○路000號附近。
3、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胡永傑於警詢時自承將強力膠擠入塑膠袋內,用嘴巴去吸食強力膠之味道,並坦承因心情不好所以吸食強力膠之事實。
(二)被移送人胡永傑吸食強力膠時,為警巡邏經過時當場查獲之事實。
(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調查筆錄及照片各1件可證。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另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工具,移送機關並未製作扣押筆錄,有無扣案不明,爰不另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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