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睿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年2月23日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700017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睿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林睿彬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7年2月20日3時17分許。
⑵地點:嘉義市○區○○里○○路000號「歌神KTV」 203號 包廂前走廊。
⑶行為:於警員依法執行公務盤查時,拒絕警方查證身分並 出言「舀掰(台語)」等不當之言詞,惟尚未達強暴 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列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經被移送人林睿彬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密錄器影像光碟一片。
⑵職務報告書一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