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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蕭辰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9月11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707031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辰楊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為不實之陳述,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7年7月16日19時25分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就其姓名冒用蕭謙業為不實之陳述。
二、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以下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現場錄影光碟1份。
(二)到場警員職務報告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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