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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
被移送人 葉朝榮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以嘉水警偵字第1070022603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朝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的強力膠壹罐及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葉朝榮在民國107 年9 月28日12時許,在嘉義縣○○市○○路0 段000 號(南新國小)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以證明:㈠被移送人葉朝榮在警詢時的自白。
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現場蒐證彩色照片4 張。
三、審酌被移送人葉朝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次數、行為態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四、扣案的強力膠1罐及盛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都是被移送人葉朝榮所有,而且是供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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