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107,嘉秩,9,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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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嘉琪
侯宜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70001369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琪、侯宜佳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3日01時30分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路000號長榮派出所。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被移送人林嘉琪、侯宜佳於警詢時之自白之供述,經互核相符。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林嘉琪、侯宜佳於上開時地協調糾紛,雙方發生口角衝突,被移送人侯宜佳先以民眾服務區桌上之罐子丟向被移送人林嘉琪,被移送人林嘉琪立即將該罐子丟擲回去,被移送人侯宜佳復拿起桌上另一罐子丟向被移送人林嘉琪,上開行為立即遭警方制止等情,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行為,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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