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107,朴秩,1,2018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朴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
被移送人 蔡清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9月18日嘉布警偵字第10700127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清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9月5日10時許。

(二)、地點:嘉義縣○○鎮○○路00巷0號 。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查獲照片。

三、另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工具,移送機關並未製作扣押筆錄,有無扣案不明,爰不另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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