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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嘉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潘俊宏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8 月28日以嘉市警二偵社字第1080006233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俊宏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108年8月13日9時許。
(2)地點:嘉義市○區○○路000○0 號住處。
(3)行為:於社群軟體臉書上張貼圖片及內容為「請問輸真 慘,你的手放在那裡」、「蘇貞昌做什麼(左邊 的人是蘇貞昌)」散布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 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2)臉書上圖片及貼文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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