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109,嘉秩,16,2020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嘉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蔡崇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4月9日嘉市警一刑字第1090100052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為雙魚座理髮廳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雙魚座理髮廳勒令歇業。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13日14時15分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路000號「雙魚座理髮廳」。

(三)行為:被移送人為「雙魚座理髮廳」的經理及實際負責人。

其意圖營利,以該「雙魚座理髮廳」作為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俗稱「全套」性交易行為的場所。

於上開時間為警查獲其媒介成年女子吳○靚與客人吳○宗從事「全套」性交易。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速偵字181號起訴,並由本院刑事庭於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嘉簡字第237號判決被移送人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月。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109年度速偵字181號偵查時的自白。

(二)證人吳○靚、吳○宗於警詢時的證述。

(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

(四)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是「雙魚座理髮廳」的店經理及實際負責人,被移送人執行「雙魚座理髮廳」業務而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的圖利容留性交罪,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亦有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

因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的規定,裁處「雙魚座理髮廳」勒令歇業。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8條之1,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