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13日14時15分許。
- (二)地點:嘉義市○區○○路000號「雙魚座理髮廳」。
- (三)行為:被移送人為「雙魚座理髮廳」的經理及實際負責人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109年度速偵字181號偵查時的自
- (二)證人吳○靚、吳○宗於警詢時的證述。
- (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四)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 三、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8條之1,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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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嘉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蔡崇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4月9日嘉市警一刑字第1090100052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為雙魚座理髮廳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雙魚座理髮廳勒令歇業。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13日14時15分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路000號「雙魚座理髮廳」。
(三)行為:被移送人為「雙魚座理髮廳」的經理及實際負責人。
其意圖營利,以該「雙魚座理髮廳」作為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俗稱「全套」性交易行為的場所。
於上開時間為警查獲其媒介成年女子吳○靚與客人吳○宗從事「全套」性交易。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速偵字181號起訴,並由本院刑事庭於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嘉簡字第237號判決被移送人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月。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109年度速偵字181號偵查時的自白。
(二)證人吳○靚、吳○宗於警詢時的證述。
(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
(四)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是「雙魚座理髮廳」的店經理及實際負責人,被移送人執行「雙魚座理髮廳」業務而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的圖利容留性交罪,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亦有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
因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的規定,裁處「雙魚座理髮廳」勒令歇業。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8條之1,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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