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CYEM,109,嘉秩,7,2020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嘉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被移送人 陳文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 年2 月5 日嘉中警秩字第10900021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5,000 元。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2 只及使用過之強力膠9 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 年1 月18日中午12時許。

㈡地點:嘉義縣○○鄉○○村○○00○0號住處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移送人母親陳張秀琴警詢時之證述。

㈢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同仁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2 只及使用過之強力膠9 條。

㈤現場蒐證照片7 張。

三、扣案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2 只及使用過之強力膠9 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其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態樣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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