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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嘉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黃義典
上列被移送人黃義典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3月11日嘉水警偵字第11000053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義典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4,000元。
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渣)1只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黃義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2月26日10時許。
㈡、地點:嘉義縣水上鄉龍德村產業道路。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黃義典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塑膠袋1 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殘渣)。
㈢、查獲時之照片7張。
㈣、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違法行為之手段、情節輕重等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扣案之塑膠袋1 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為被移送人黃義典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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