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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嘉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被移送人 陳文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6月28日嘉中警秩字第1110011948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年6月22日18時30分許。
㈡地點: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查獲,並有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態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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